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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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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