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毛重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