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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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移送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二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二包確屬違禁物無
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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