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賠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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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右列聲請人等因其父及夫甲○○涉嫌叛亂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依法拘提到案後羈
押,再經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釋放,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所為之刑事決定書原本與其正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刑事決定書之正本中主文,關於陳仙助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決定書之原本與其正本關於主文之內容不符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
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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