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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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精神病無法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得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李 璧 君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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