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嫌係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等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
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八月十日起再延
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陳 威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