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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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二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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