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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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八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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