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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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怡如律師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刑事
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陳 威 龍
法 官 施 柏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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