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2/08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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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工藝博物館
兼右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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