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5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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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盧美惠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國 卿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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