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2
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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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吳 宏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文 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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