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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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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