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簡抗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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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 甲○○
即被告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0五八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
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抗告理由之內容,法律上雖未以明文規定,要必指
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五十年度臺抗字第一一四號判決亦闡
述甚詳。經查:抗告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0五八號判決判處有徒刑六月,雖抗告
人不服前開判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提出上訴,惟因逾越上訴期間,本院乃
裁定駁回其上訴,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書正本予
抗告人,有上訴狀、裁定書正本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然抗告人復於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再度遞交上訴狀,陳稱無力負擔前開遭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如易科罰金之數額等語,雖其上訴狀應係針對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表示不服,而
應認係起抗告之誤,然細查其抗告意旨,並非對於本院前開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有
所不服,亦無指摘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是依前開規定及最高法
院之見解,本件抗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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