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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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九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零點伍壹公克(驗後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一包確屬違禁物
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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