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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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品為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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