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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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二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
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一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一案
,因被告經本院依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毒聲字第七一三八號
裁定送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
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七九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八十九年
十月十九日戒治期滿,業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
一一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扣案之疑似海洛
因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為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二公克),此有該局編
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
六九號偵查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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