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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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壹點參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依法不起
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後毛重一點三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請
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顯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
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基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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