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八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貳捌公克、玻璃吸食器貳組、削尖吸管貳支,均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二八公
克、玻璃吸食器二組、削尖吸管二支,係屬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乃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