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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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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