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0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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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德綱通運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
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德綱通運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
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
自訴人對之提起本件自訴,即有未合,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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