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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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辛○○
原 告 巳○○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丑○○
原 告 卯○○○
原 告 甲○
原 告 午○○
原 告 庚○○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子○○
原 告 辰○○
原 告 寅○○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郭錦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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