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6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按上訴人前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七日裁定駁回確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