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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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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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0號
原 告 立笠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律師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東苓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玲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張乃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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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 號│帳 號│發 票 人│ 背書人 │金 額(新台幣)│提示日│付 款 人│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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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6971 │000000000 │立笠鋼鐵企│國祐工程│ 二八七、六00│⒎│中國信託銀│⒎│
│ │ │ │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行新興分行│ │
├──┼────┼─────┼─────┼────┼────────┼───┼─────┼───┤
│ 2 │446973 │000000000 │立笠鋼鐵企│國祐工程│ 二九五、二00│⒎│中國信託銀│⒎│
│ │ │ │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行新興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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