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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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蕙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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