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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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庚○○
戊○○
丙○○
己○○
丁○○
乙○○
右一上訴人 林敏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樓嘉君 律師
複 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之期日撤銷。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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