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保險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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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五八0巷四四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
謄本一份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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