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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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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