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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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小上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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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
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
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吳文婷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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