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 訴 人 強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上 訴 人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被上訴人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范竣唐」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苑竣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