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補字第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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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亞太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瑛如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戊○○、己○○、及丁○○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仟零伍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叁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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