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5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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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伍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萬元及七十萬元,並約定於一○六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到期,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付
利息,於每月二十二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甲○○僅清償本金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二元,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即未按期繳付利息,依兩造間之前開及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約定,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現尚餘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及戶籍謄本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查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分別向原告借款三百三十萬元及七十萬元,並約定於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到期,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付利息,於每月二十
二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甲○○僅清償本金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二元
,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即未按期繳付利息,現尚餘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
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
任,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百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未按期清償系爭借款利息,依兩造
間之前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烽崇
~F0
~T48
附表:
┌─┬───────┬─────┬─────────┬───────────┐
│ │請 求 金 額│利 息│ 利 率 │ 違 約 金 │
│ │(新 台 幣)│ │ │ │
├─┼───────┼─────┼─────────┼───────────┤
│ │三百二十八萬零│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一│二百六十一元 │七年四月二│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十二日起至│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清償日止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六十七萬五千七│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二│百六十七元 │七年四月二│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十二日起至│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清償日止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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