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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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係以原告總行、分行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然兩造之契約未載明合意由何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無從認為
已特定於一定之法院,自不能泛認為原告所有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而本件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路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復為兩造所合意管
轄之法院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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