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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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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