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04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2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