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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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系爭水管
埋設處勘驗自來水管所在。被告應派埋設水管之相關人員到場,並準備挖掘及鋪設之
相關器具及材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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