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王國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