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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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蔡鴻杰律師
樓嘉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新 律師
被 告 丙○○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信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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