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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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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