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佳明
指定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中華
民國113年2月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緝字第18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3款、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歐佳明(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判決處罰金新
臺幣1,000元在案。而被告所犯乃屬前述規定所稱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案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載例外
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故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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