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淵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74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7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朱淵男(下
稱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罪,並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以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科處有期徒刑8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該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關於上訴意旨之說明及補充理由部分
㈠被告上訴意旨固指稱:被告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場之犯罪嫌疑
人,本件司法警察未經被告同意逕對被告所為之違法強制採
尿處分,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
云云。惟本件被告於112年6月1日17時15分,在屏東縣○○鄉○
○路000號前因持有疑似毒品,經警查獲後,自願接受採尿,
並出具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等情,有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
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送驗尿液
及年籍對照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等各1份在卷為憑(警卷第21頁至30
頁)。被告所稱之警方未經其同意,逕為強制採尿云云,顯
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
㈡綜上所述,被告首揭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對其所為之有罪判
決不當,顯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上
訴人即被告朱淵男(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是被告
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於
審判期日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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