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友棋
選任辯護人 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
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友棋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法官
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
每次不得逾8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
之3第2項定有明文。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是否具備及有
無必要性之審酌,僅需依自由證明法則。因此,如果依卷內
證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不歸而
逃亡的可能性存在,而足以影響審判的進行或刑罰的執行,
依法即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
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二、經查,被告吳友棋因持有槍彈罪,經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
境、出海之必要,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予以限制出境、出
海8月在案。被告前述案件,經本院判決後,限制出境、出
海期間將於113年3月2日屆滿。經本院詢問被告及其辯護人
後,審酌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持有制式
手槍、子彈罪之嫌疑重大。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已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且經本院維持第一審所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責
非輕,實有誘發其逃避日後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所涉持有制式槍彈,對
於社會治安有嚴重影響,實有確保其在國內進行後續刑事審
判、執行程序的必要。因此,被告應自113年3月3日起,予
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條第1項第2款、93條之3第2項、第1
21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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