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辛聰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
易字第4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
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
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
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
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
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
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
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
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
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
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辛聰(簡稱被告)於上訴書狀及本院準
備程序均明示僅就原審判決科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
定之犯罪事實、罪名予以承認而無意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
7至11頁、第46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
於量刑妥適與否之科刑事項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
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貳、本院上訴駁回之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真摯努力的欲與告訴人和解,填
補被害人之損害,惟因告訴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
高達四十餘萬元,非被告目前之經濟能力能負擔,並非被告
無與告訴人和解的誠意,何況,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
傷害輕微,支付之合理醫療費用不高,竟索取不合理賠償金
。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尚勉強維生,
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平
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經查,原審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在
市區道路上,本應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行駛,以維自身及
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生命、身體安全,詎其行至本案肇事
地點臨時停車後,竟疏未注意告訴人騎乘機車自其所停靠在
該處路邊之自用小客車後方往前駛來時,因而未禮讓告訴人
所騎乘自其後方駛來之直行機車先行,即貿然將上開自用小
客車駕駛座車門往外完全推開,致告訴人騎乘機車因而與該
駕駛座往外完全推開之車門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生本案
車禍事故,並造成告訴人2人因而分別受有右膝右踝擦挫傷
等傷害;㈡兼衡以被告於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復迄今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致其所犯致生危害之程度尚未獲得減輕;㈢並參酌被告本
案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態樣、程度,以及告訴人2人因此所
受傷勢及損害之程度;另酌以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本院經核原審就被告本案過過失傷害犯行判處拘役30日,已
屬低度量刑(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為裁量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
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自無違法不
當可言。從而,被告以前揭情詞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而有不當,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者,
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已不爭執過失傷害之犯行,但仍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諒解,且在本院審理中仍將過失
責任推給告訴人及指稱告訴人根本未受什麼傷害,也沒支出
什麼醫療費用等語(本院卷第46、72頁),難認其犯後態度
甚佳。因此,被告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並請求給予緩刑諭
知部分,本院詳予斟酌後,認本件不宜為緩刑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