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11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黃國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5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
定,檢察官指揮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之方式,已顯不利於本件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國華(下稱聲明異議人),如檢察官
能待聲明異議人所有案件確定後,再全部一併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應較有利於法院定刑時之整體判斷。聲明異議人
服刑至今已逾15年,前案殘刑5年6月,加計本案應執行刑28
年6月,總計34年之久,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執行刑云
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
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8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上
開裁定在卷可稽。綜觀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刑事聲明異議
狀」之內容,真意係指摘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所
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撤銷上開裁定再重新定刑,而非具
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89
號裁定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聲明異議人循聲明異議程
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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