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瑋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吳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
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
,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各犯罪
行為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
性與傾向、對社會之危害性,暨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之遞減性與對
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以受刑人就本案定刑
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書所載),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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