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宏亮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4號),聲請閱
覽卷宗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亮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除去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及吳宏亮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後之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暨
警詢、偵訊錄影(音)光碟。吳宏亮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
、散布或為聲請再審以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宏亮(下稱聲請人)為本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確定判決之被告,因擬就該案聲請再
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並請准予
拷貝警、偵訊及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
影。(第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
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
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
「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
9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是以,聲請權人自得以聲請再審為
理由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再被
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所稱卷證影本
,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
業要點第2點第1項序言、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㈠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1第3項準用第33條第2項規定聲
請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影本〔含警詢、偵訊錄影(音)光
碟〕部分:
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
第497號為有罪判決後其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20日以107年
度台上字第2134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聲請
人具狀請求付與該案全案卷宗影本,包含如附表所示之警詢
、偵訊錄影(音)光碟,並敘明其係為聲請再審,揆諸上開
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請
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及警
詢、偵訊錄影(音)光碟。又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
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付與前開案卷之範圍,自不包
括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惟該錄影(音)光碟內容如關涉各相關人員陳述之完整性
,或現今客觀技術上無法去除部分,自不與焉〕。再上開卷
證資料,係作為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訟目的使用,並命聲請
人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散布或為聲請再審以外之非
正當目的使用。
㈡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1第3項準用第33條第1項規定檢
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部分: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為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所明定,從而對卷宗及證物抄錄或攝影之聲請
權人應僅限於辯護人,用意在於憑藉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倫
理素養與遵守,以擔保卷證之完整性,聲請人既非辯護人,
自無從依前開規定准許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全案卷宗。
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該條項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法院始予許可。
㈡本件聲請人所犯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強盜等案件,經
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2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駁回其
上訴確定,前已述及,聲請人遲至112年12月29日始向本院
提出交付(原審及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有卷附「刑
事聲請閱卷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業已逾上開聲請
期間,且無法補正,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附表:
編號 交付項目 1 警卷影本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5號卷影本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404號卷影本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176號卷影本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535號卷影本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410號卷影本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45號卷影本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7號卷影本 9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卷影本 10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卷影本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5號卷存及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調得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404號原卷存之警詢、偵訊錄影(音)光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