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濟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濟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濟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上訴字第1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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