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和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和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和益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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