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伶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伶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伶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7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更二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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