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伍宣維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4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伍宣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
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
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
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另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伍宣維(下稱聲請人)不
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
。惟聲請人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之正當理由,另未具體說明其發現何新事實或新證據
,亦未提出可證明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證據資料,依上開
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
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
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
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